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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原民教字第1050008810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文化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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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
    、保存原住民族文化、振興原住民族語言、營造原住民
    族終身學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個人。
  (二)原住民團體: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非
        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四)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
        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原住民族重要傳統歲時祭儀、文化及節慶活動。(
        如附件一)
  (二)原住民族教育、語言、神話傳說、文史(學)、歲
        時祭儀、樂舞、歌謠及藝術調查、研究與出版。
  (三)原住民族教育、語言、神話傳說、文史(學)、歲
        時祭儀、樂舞、歌謠及藝術研討會。
  (四)原住民參與下列國際及大陸地區活動:
   1、重要藝術展演或競賽。(如附件二)
   2、文學交流。
   3、體育競技。
  (五)原住民族家庭教育、親職教育、性別平等教育、公
        民法治教育、藝術美學教育、終身教育、衛生教育
        及健康體能促進活動或研習。
  (六)其他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推廣活動。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
  (二)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同一補助項目僅限補助一次
        ,且補助項目總數以三類為限。
五、本要點補助額度如下:
  (一)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
        三十萬元。
  (二)第三點第四款規定之藝術展演或競賽活動最高補助
        新臺幣三十萬元。文學及體育競技活動,亞洲地區
        每人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高補助十五人;亞洲以
        外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元,最高補助十人。
  (三)第三點第五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四)第三點第六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經本會專案認定對於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及語言
    政策有重大效益之申請案件,其補助對象及金額不受第
    二點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六、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三)、計畫書(如附件四
    、四-1)及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五)、個人身分證明或
    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如附件六)於計畫開始二週前向本
    會提出申請。
      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出具者或涉及違反動物保護
    法之情形時,本會得限期補正,未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
七、本要點之審查標準如下:
  (一)計畫構想之整體性與願景(含申請者執行相關活動
        成效之評估)。
  (二)主題及內容之可行性。
  (三)資源之整合與可行性。
  (四)經費編列合理性與效益。
  (五)受益人數及影響。
   (六) 績效指標、目標值及財務計畫之明確性與客觀性,
        並說明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
八、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申請者前案逾期且未完成結案。
  (二)作為取得學位或學術升等之計畫。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限期未完成補正。
九、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有調整執行內容、經費必要者,應
    函報本會同意變更,並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
    可抗力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計畫變更,經本會審認原核定內容之執行已無實
    益者,本會得撤銷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
    辦理核銷撥款:
  (一)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如附件七)。
  (二)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十)。
  (三)各機關單位經費補(捐)助分攤表(如附件九)。
  (四)地方政府檢附領據(如附件八)及納入預算證明。
  (五)地方政府以外之受補助者檢附領據(如附件八)及
        支出憑證黏存單(簿)(如附件十一)。
    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
    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
      經費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受補助案件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例核減
    補助經費。但補助經費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不在此
    限。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會,經
    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十一、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受補助案件抽查考核計畫執
    行情形,受補助者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
      前項考核結果,作為受補助者下次申請案件核定補助
    之重要參據。
十二、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成果資料,應永久無償授權本會
    非營利使用(如附件十二)。
      受補助者之成果報告書及其他結案資料,應擔保無侵
    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致本會權益遭受損
    害者,受補助者負全部賠償責任。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銷全部或一部
    之補助,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經費,並依情節輕重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文件或結果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計畫變更未報請本會核定者。
 (三)核定計畫無故未執行者。
 (四)逾期辦理核銷結案者。
  (五)拒絕接受本會考核或未備妥相關資料者。
  (六)未將本會列為指導、贊助單位者。
 (七)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補助經費者。
  (八)違反動物保護法者。
  (九)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十四、附則:
  (一)受補助案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其辦理
        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但個人接受補助者,不在此限。
  (二)受補助者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設備之適當位置標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字樣。
  (三)受補助者應自行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扣繳(
        如附件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