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


一、什麼是原住民保留地?您知道它設置的沿革嗎?

答:

原住民保留地的淵源很久,它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的權益,安定原住民的生活,發展原住民的經濟,特別劃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提供原住民使用。它的演變大致分下列四個時期來說明:

(一)清朝雍正時期:
實行「番大租」制度,准許漢人租用原住民的土地,它分為大租五百甲、中租四百甲、小租三百甲,這是原住民保留地的起源。

(二)清朝嘉慶時期:
改制設立「番社」,「番社」周圍二公里種樹作為籬笆,提供給原住民耕作、狩獵,嚴禁漢人越界侵墾,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雛型。

(三)日人據台時期:
日本人把台灣的土地區分為「要存置林野」、「準要存置林野」及「不要存置林野」,其中「準要存置林野」,又稱為「番人所要地」,它的面積約二十五萬公頃,是專門供給原住民耕作使用,這類的土地是原住民保留地的基礎。

(四)台灣光復以後:

早期沿習日本人舊有的土地制度和管理的範圍;民國三十六年將這些土地定名為「山地保留地」,民國三十七年台灣省政府訂定了「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管理的法規依據,民國四十九年將前述辦法修正為「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上述辦法又於民國五十五年及六十三年兩次修正),民國七十九年的時候,把「山地保留地」之名稱修改為「山胞保留地」,並由行政院訂定「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民國八十三年為了配合憲法的修改,又把「山胞保留地」名稱修改為「原住民保留地」,前述辦法名稱也同時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二、原住民保留地設置的目的是什麼?

答: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政府設置原住民保留地的目的是:政府為了「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而劃定了二十四萬多公頃的國有土地保留給原住民耕作使用。其設置目的,主要在輔導推動原住民「個體」或家庭生計的發展,同時也兼顧了原住民族「整體」生存空間和民族經濟體的發展,它是具有政治和經濟的特殊目的與用途,和其他的公有土地的性質是不同的。

三、您知道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嗎?

答:

目前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法規是行政院訂頒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它的法源依據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
上開辦法未規定者,仍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
政府為了進一步加強保障原住民的土地權益,將上開辦法提升法律位階,正制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中。

四、您知道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的體系是怎樣嗎?

答:

原住民保留地的主管機關:
在中央是內政部。
在省(市)是省(市)政府。
在縣(市)是縣(市)政府。
原住民保留地有關農業事業,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的主管機關辦理。
原住民保留地的管理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原住民保留地的執行機關是鄉(鎮、市、區)公所。

五、您知道原住民可以取得那些原住民保留地的權利嗎?

答:

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原住民所使用的土地可以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其中所有權、租賃權及無償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依上開管理辦法的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農地設定耕作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建地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林地設定地上權滿五年取得土地所有權。
牧地、工商用地准予取得經營租賃權(九年換約一次)。
雜、池、溜地等土地准予取得無償使用權(十年換約一次)。
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廠、觀光遊憩、工業資源之開發優先輔導原住民開發或新建。

六、政府為什麼要辦理增編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有多少?

答:

增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因為原住民人口逐年增加,原來分配給原住民使用的耕地(農地及林地),已經不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按:土地法施行法第七條規定:農地以其純收益足供一家十口之生活為限。)因為原來的保留地的地理條件很差,而且經營農業的環境不好,對原住民族「整體」的發展空間,已經構成很大的壓力。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
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是針對原來已經有原住民保留地的鄉(鎮、市、區)或花蓮、台東地區的平地原住民所提出的增編,經過勘查確定的土地為增編的實施地區。
政府為了辦理增編的工作,訂頒了「原住民使用原住民保留地以外公有土地預定增編原住民保留地會勘處理原則」和工作計畫,辦理增編的土地面積有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九公頃。

七、政府為什麼要辦理劃編原住民保留地?面積共多少?

答:

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的原因:
本省光復以來,平地原住民居住的鄉(鎮、市)都沒有劃設原住民保留地,平地原住民居住的建地,多屬於公有土地,必須向土地管理機關承租或承購。
為因應整體社會生活品質的提升,原住民有增加土地面積的需求,以發展原住民族經濟。為符合實際,於是對於平地原住民居住使用公有土地範圍內的建築用地,依規定得劃編為保留地。
政府為了辦理劃編的工作,訂頒了「台灣省原住民原居住使用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要點」和作業計劃,辦理劃編面積有二百八十五公頃。

八、漢人朋友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嗎?

答:


原則: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的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不得轉讓或出租。所以原則上漢人朋友是不可能取得也不可以使用原住民保留地的。

例外:
為了促進原住民保留地內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及工業資源的開發,在不妨礙國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的原則下,如原住民經政府輔導而未開發土地時,漢人朋友才可以例外的承租開發利用。
在「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施行以前,漢人朋友已經租用的原住民保留地,如繼續自耕或自用的,可以例外繼續承租。
在山地鄉(鎮、市、區)內設有戶籍的漢人朋友,可以租用依法可以作為建築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作為自住房屋基地,但是它的基地面積每一戶不能超過0.03公頃。

九、漢人朋友可以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嗎?

答:

(一) 依照「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山胞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山胞為限…」(註:條文中「山地保留地」就是目前所稱的「原住民保留地」)
(二) 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前項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指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興辦公共事業需要。」
(三) 綜合上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移轉對象,只限定給原住民,所以漢人朋友是不可以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