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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受理期限:
1.第一級、區域型計畫:於110年5月31日前函送本會。
2.第二級計畫:受理期間由各地方政府訂定公告,並由地方政府辦理初審,初審結果彙整後於110年5月31日前函送本會,未經地方政府初審者不予受理,及以上期間逾者亦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