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JavaScript語法並不影響內容的陳述。您可使用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發文日期:114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原民土字第1140052484號函
主旨: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其存續期間登載「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同鄉(鎮、市、區)公所依個案認定其存續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