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原住民保留地如屬非都市土地,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得否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原開辦法)第17條或第20條規定辦理無償取得所有權疑義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貴府109年4月27日府原地字第1090077748號函及本會109年1月22日原民土字第1090004073號函送「108年度原住民族土地業務年終檢討會」會議紀錄-臨時提案第4案決議辦理。
二、原住民保留地如屬非都市土地,尚未編定使用地類別,應先行補辦編定使用地類別,再依原開辦法第17條或第20條規定辦理無償取得所有權,以免嗣後控管所有權移轉面積不易及逾越原開辦法第10條規定之虞。
三、副本抄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案請轉知轄內原住民鄉(鎮、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