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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山地保留地清冊、土地歸戶表原始清冊或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清冊所載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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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0/07/27
  • 更新時間:2020/07/27 10:5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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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山地保留地清冊、土地歸戶表原始清冊或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清冊所載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原住民保留地無償取得所有權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09年5月19日原民土字第1090098326號函。

二、有關山地保留地清冊、土地歸戶表原始清冊或奉行政院核定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清冊所載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申請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原開辦法)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規定,辦理權利回復設定耕作權、農育權及地上權時,前依本會105年11月28日原民土字第1050067584號函(諒達)意旨,各該清冊所載使用人實尚未取得法律上之權利,故不以各該清冊所載使用人之各繼承人均為分配對象,仍應依原開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申請設定他項權利事宜,又原住民保留地係政府為保障「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行政所劃設具有特定目的、用途之土地,爰應審酌有實際使用情形者辦理為宜,合先敘明。

三、按總統108年1月9日華總一經字第10800003861號令公布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修正第37條條文,嗣本會108年7月3日原民土字第10800384812號令修正刪除原開辦法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設定耕作權、農育權及地上權規定,僅係將原條文中關於原住民保留地申請之資格、條件及方式,納入原開辦法第17條及第20條原住民申請無償取得及分配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條文規範。爰此,如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清冊、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及土地歸戶表證明或相關可資證明土地清冊所載之使用人死亡,未取得土地權利(他項權利或所有權)前,皆屬尚未取得法律上之權利,其繼承人依原開辦法第17條規定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故不以各該清冊所載使用人之各繼承人均為分配對象,仍請依原開辦法及本會105年11月28日上揭函示等相關規定,審酌實際使用情形辦理為宜。

四、副本抄送各直轄市、縣政府,請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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