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JavaScript語法並不影響內容的陳述。您可使用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115/2/10 原民會召開專案會議,取得三項共識
1.申請案件之審查基準:
族人於馬太鞍溪水道治理線及用地範圍線修正公告前已提出增劃編申請,嗣後土地始被劃入修正治理範圍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從新從優原則,仍適用申請當時之計畫線繼續審查。
2.補償辦理機制:
需用土地涉增劃編案件經行政院核定後,由需地機關辦理撥用,申請人應獲合理補償。
3.土地使用事實範圍從寬認定:
土地使用事實範圍得參照災前航照圖及切結書認定,並訂定加速處理原則,縮短行政作業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