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採「補助復原為主、兼顧生態重建」為原則,針對未請領其他部會災後補助與復原措施之原住民保留地,提供土地流失救助及復原造林補助。
一、受理民眾申請期間:115年4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止。
二、補助對象及條件:
1. 申請人資格:具原住民身分,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為土地所有權人;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為設定他項權利人或租使用人、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經初審同意之使用人。
2. 申請土地條件:位於行政院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因受災致無法耕種或造林使用之土地,並屬私有、國有設定他項權利或租用之原住民保留地、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經初審同意之公有土地。
3. 未重複請領其他部會災後補助與復原措施之補助金。
三、補助經費:
土地流失救助每公頃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土地復原造林補助每公頃10萬元,合計最高20萬元。
土地申請總面積應達0.01公頃以上,救助金額則四捨五入列至整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