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5/2/10 原民會召開專案會議,取得三項共識
1.申請案件之審查基準:
族人於馬太鞍溪水道治理線及用地範圍線修正公告前已提出增劃編申請,嗣後土地始被劃入修正治理範圍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從新從優原則,仍適用申請當時之計畫線繼續審查。
2.補償辦理機制:
需用土地涉增劃編案件經行政院核定後,由需地機關辦理撥用,申請人應獲合理補償。
3.土地使用事實從寬認定:
土地使用事實範圍得參照災前航照圖及切結書認定,並訂定加速處理原則,縮短行政作業時程。
二、115/3/19 原民會發布函釋,確立補償基準
1.法律依據: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 2項。
2.補償標準:比照《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包含土地市價跟土地改良物補償。
3.補償機關:由需地機關補償。
三、原民會將持續與經濟部水利署、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花蓮縣政府及所轄光復鄉、鳳林鎮公所密切協調,於推動災後復建之同時,確保族人土地權益獲得周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