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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員工酒後駕車及上 班時間飲酒懲處基準表」,現行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員工酒後駕車及上班時間飲酒懲處基準表」停止適用,並自113年9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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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4/10/16
  • 更新時間:2024/10/16 09:53:22
  • 點閱數: 374

再次重申,為防範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致人傷亡之不幸事

件發生,請各單位利用公開集會、其他相關場合或各種

管道宣導,飲宴場合應戒除勸酒陋習,飲酒後可選擇指

定駕駛或搭乘其他交通工具等方式返家,務必避免酒後

駕車之違法行為,切勿心存僥倖,以維自身及他人生命

財產安全。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如發生酒後駕車情事

,除依本基準表予以嚴懲外,單位主管並應將其酒駕行

為列為該員年終考績評核之重要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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