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原民教字第1130012264號
主旨:預告修正「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修正及廢止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條。
三、「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最新消息」網頁。
四、本案已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會商原住民族16族語言推動組織竣事。
五、「修正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自公告日起施行,緩衝期3年,緩衝期內得使用舊版書寫系統,3年後應使用新版書寫系統。
六、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起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
(二)地址:2422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北棟15樓
(三)電話:02-8995-3116
(四)傳真:02-8521-1593
(五)電子郵件:joseph67@cip.gov.tw
主任委員 夷將.拔路兒
Icyang.Parod
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陳述意見請洽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