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8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原以107年6月6日原民綜字第1070034016號公告在案,其中鄒族歲時祭儀(戰祭)假原為「2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依實際舉辦日期擇1日放假」,已調整為「2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戰祭為主,若當年度未舉辦戰祭,則改以7月1日至8月31日期間之小米收穫祭,依前原則以實際舉辦日期擇1日放假」。
二、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之規定,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為國定民俗節日,放假1日。凡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所屬族群之歲時祭儀放假日,得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足資證明其族別之文件,向工作或就讀單位辦理放假。
三、重行公告108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