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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下稱本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前項及第十二條第三項之代金,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基本工資,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之基本工資(自108年1月1日起為2萬3,100元)。」另參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8條規定:「前項代金之差額,依差額人數乘...
答:(一)有關公部門比例進用原住民之依據及計算方式如下: 1、非原住民地區: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規定:「(第1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一、約僱人員。二、駐衛警察。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四、收費管理員。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
(一)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單位須按月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力資源系統(簡稱ECPA)」填報「進用原住民情形報表」,本會亦按月至ECPA下載「進用原住民情形報表(明細)」,憑以核算各機關約僱等五類人員及原住民人數。 (二)總統府、司法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暨所屬各機關:一府四院暨所屬各機關人事單位須按月填送「進...
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2年6月30日研商「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九十二年底前足額進用原住民對策會議」決議,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1項及第5條第1項所列「約僱人員」等五類人員之具體範圍認定如下: (一)約僱人員:係指依「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僱用之人員(若機關以「業務費」進用,且依上開僱用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