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JavaScript語法並不影響內容的陳述。您可使用按鍵盤上的Ctrl鍵+ (+)鍵放大/(-)鍵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回到上一頁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 Alt+左方向鍵(←) 快速鍵功能;列印可使用瀏覽器提供的(Ctrl+P)功能。)
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一、法規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10條、11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替代役役男於服役期間因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或經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停服替 代役,稱為停役。替代役役男有停役情事者,需用機關或用人單位應繕造停役名冊,檢具證明文件,送請主管機關核定。經主管機關核定停役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