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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為落實於90年10月31日制定公布「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有關「原住民地區」條文規定,前擬具「原住民地區」具體範圍,並以91年1月23日臺(91)原民企字第9101402號函報請行政院同意核定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鄉(鎮、市)為「原住民地區」;嗣經行政院以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同意之。行政院核定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