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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繳納代金應注意事項如下: 1、繳納期限:受處分人應於每月10日前向本會設立之原住民就業基金專戶繳納當月之代金;或於本會行政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 2、繳納方式: (1)持「國庫機關專戶存款收款書(一式三聯,第三聯為收據,下稱收款書)」至臺灣銀行各分行臨櫃繳納,國庫繳款書第三聯為繳納之替代收據;以支票繳納者,請載明「原...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就業代金分期繳納作業要點」(下稱本要點)辦理。 (一)申請分期繳納之限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申請分期(依本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1.未提起訴願救濟程序 2. 申請分期前撤回訴願或訴訟。(二)得分期繳納之期數(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 1.代金金額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至多得分12期繳納,每期...
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應繳納之代金,經通知期限繳納而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附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