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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先後於87年5月27日及90年10月31日制定公布,上開法律施行既久,得標廠商於參與投標時自可由政府採購公報或招標文件,查知有關比例進用原住民及繳納代金義務之相關規定,並應預先就人員招募、職務缺額及違反法令時所須負擔之相關成本為整體考量,據以決定參與投標與否,非謂本會未宣導相關法律規定,受處分人即可執...
按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105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故本會依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後,倘得標廠商未進用法定比例原住民,本會即依上開規定函請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非為行政處分,故未提供繳款書,亦無設定繳款期限,自不生滯納金之加徵。
(一)因外部電子郵件夾帶附件易遭資安防護系統阻擋,以傳真傳送或有漏接、遺失之虞,故陳述意見書及相關資料請備文(紙本或電子公文)逕送(寄)本會。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第3項規定,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故逾期提出者,不得補正。 (三)陳述意見書範本下載。
陳述人應以機關或得標廠商之代表人為準,另具有代表權限或經授權代理者,亦得為陳述人,故陳述人簽章請代表人簽章(機關印信、公司大小章)或其得表彰獲授權之方式(如檢附授權書或由機關、得標廠商以公文發函者,由被授權人、陳述人簽章);陳述意見書須載明陳述人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以利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