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5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得請領每人每月新臺幣3,772元至年滿65歲前一個月為止:
一、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但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不在此限。
二、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三、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四、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五、財稅機關提供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六、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但放寬部分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可扣除。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另外提醒族人朋友,勞保局會在族人年滿55歲的前1個月,主動寄發通知函及國民年金原住民給付申請書,只要填妥申請書後掛號郵寄或送到勞保局即可,原住民給付會從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開始發。申請書也可以自行向各地辦事處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