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公保眷屬喪葬津貼請領規定,請參考。

  • facebook icon
  • twitter icon
  • line icon
  • plurk icon
  • 列印
  • 回上一頁
  • 上線日期:2019/04/18
  • 更新時間:2019/04/18 15:13:47
  • 點閱數: 882

因近年迭有公保被保險人因協商不實,即在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中勾選切結事項,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迭生爭議。為杜絕類此爭議,銓敘部函示,如符合請領同一亡故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有數名時,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4條第2項規定,由該等被保險人先完成協商程序,推由一人具領,自即日起,該等被保險人並應共同出具協商切結書。具領人填送眷屬喪葬津貼請領書應併附協商切結書,送由服務機關審核屬實後轉送該部辦理。嗣後如發生切結或協商不實情形,應由具領人負一切不利後果之責任,其他被保險人不得再為請領,應自行向具領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