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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用途廢止,現況為原農田水利會水利設施使用部分,免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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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1/01/05
  • 更新時間:2021/01/05 15: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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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轉財政部就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用途廢止,現況為原農田水利會(下稱水利會)水利設施(含周邊構造物,下稱水利設施)使用部分,免申請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109年12月24日台財產公字第10935014290號函辦理,並影附該函及其附件各1份供參。

二、依財政部旨揭函略以,配合農田水利法(下稱農水法)自109年10月1日施行,水利會自同日起改制為中央政府機關,彙整該法有關水利設施及土地規定如下:

(一)第11條:該法施行前提供水利會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前項土地屬得無償撥用之國有土地者,由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指定所屬機關,徵得管理機關同意,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由該指定之所屬機關管理。

(二)第23條:水利會改制後資產(含水利設施)由國家概括承受,納入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管理。

三、依農委會109年11月26日農授水字第1096011363號函(如附件),該會依農水法第11條指定之所屬機關為農田水利署(下稱農水署),由該署17個管理處代表該署會同各機關辦理國有土地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該署。

四、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土地,經檢討用途廢止,現況為旨揭水利設施使用者,免依國有財產法第33條、第35條或第39條規定,申辦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或廢止撥用移交國產署接管,屬得無償撥用者,請逕通知農水署所轄管理處確認使用範圍,依農水法第11條會同辦理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農水署;其餘請農水署依國有財產法第38條及「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撥用;如有農水法適用疑義,請洽農水署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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