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近日為回應農民期盼指示重啟公地放領政策,部分族人質疑該政策將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對此原民會表示,公地放領政策、條件及標的與原住民保留地或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劃設目的與權利行使主體均不相同,兩者之間不宜相提並論。
此次總統宣示重啟公地放領政策,內政部表示放領土地必須是65年9月24日以前已與政府訂約承租至今,並需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而目前原民會常態辦理的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業務,只要原住民77年2月1日起使用(不需有租約)其祖先遺留且目前仍繼續使用之公有土地即可無償取得所有權,其辦理條件均優於公地放領政策。
原民會強調,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原住民自民國79年3月26日前使用土地迄今可以申請無償取得所有權,同法第20條規定透過分配計畫由原住民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甚至沒有使用土地年度限制,對比公地放領須於民國65年9月24日前經依法放租且需繳清地價,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保障明顯優於公地放領之政策。
另本次公地放領政策只針對國有平地耕地及養殖用地2類,並未涉及原鄉國有林地,且國有林地之出租後之用途如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稱之土地開發等4項行為,仍需踐行該條向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程序,並非外界質疑所稱不需原住民族同意。
原民會最後表示,政府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權益極為重視,本次公地放領及其他政策均會在不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前提下推動,原民會亦將持續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公告作業,落實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益之保障。
業務承辦人:宋唯義科員 連絡電話:02-8995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