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日前宜蘭縣大同鄉崙埤村礦場開發案,送請三個關係部落召開部落會議決議,但同意開發的部落都是人口較少的小部落而引發外界討論。原住民族委員會特發表聲明解釋各項疑義並表示:「利用部落會議行使土地開發同意權,是自民國99年開始實施的機制,已協助多數部落在開發案中落實參與決策之權利;本會將持續聆聽各界意見,以為後續制度精進的重要參據。」
由於關係部落人口不一而引發「小部落推翻大部落決定」的疑義,原民會表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的諮商同意權,明文規定以民族或部落為權利主體,因此,不論人口多寡,其參與權益均應受到同等保障。為避免人口眾多的部落主導所有決策,制度設計上須確保每一個部落的發言權不因人口規模而被忽視。
針對外界質疑投票權人為何可以委託他人投票,原民會澄清指出,由於原鄉部落長期存在「籍在人不在」情形,為保障族人參與部落事務機會,經部落及原鄉公所多次建議,因而採取「紙本通訊投票」機制,亦即無法親自到場投票之族人,可事先自行圈票並密封後,透過郵寄或委託方式遞交投入票匭,由部落監督員與公所人員多方見證下開拆併入計票,以兼顧族人實際生活型態與參與權益。
最後,針對外界關切部落會議為何採取家戶代表制以及為何用戶籍作為出席資格的判斷基準等疑義,原民會表示,以家戶代表參與部落會議,並以戶籍作為原住民家戶認定基準的諮商同意機制,自民國99年開始實施,絕大多數案件均順利完成程序,制度運作尚屬順暢,原民會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以為後續制度精進之重要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