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原住民身分法110年1月27日修正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在明年1月5日前沒有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將依法喪失原住民身分。原民會表示:「喪失身分仍可重新申請,但有此類狀況的族人仍應儘早辦理相關登記,以免屆時影響自身權益。」
原民會舉例表示,「當事人的爸爸不是原住民,媽媽是原住民,當事人從父姓,本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但當事人因父母離異並由原住民媽媽單獨監護,在110年1月27日前,有此狀況的當事人無須改姓,即可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原民會表示,族人若有相同狀況,也就是「從非原住民之父或母之姓,但由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一方單獨監護而取得原住民身分」,其本人將在明年1月5日喪失原住民身分外,其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也可能進而喪失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表示,有這類狀況的族人若想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可以在明年1月5日前,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是改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族人若選擇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其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子女,也須取用或並列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才能繼續維持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指出,若超過期限,戶政事務所在廢止原住民身分前,依法應先通知族人陳述意見,族人屆時仍有機會再去申請。但原民會強調,原住民身分登記被廢止,即便依法可再申請取得身分,但相關權益仍可能因此受到影響,所以建議族人務必在期限前完成登記。
原民會最後表示,族人如有疑問,可就近洽詢戶政事務所,或電洽該會業務單位(電話:02-8995-3456分機3690)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