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性別平等政策,並因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簡稱土審會)實務運作需求,原民會經會商地方政府意見後,循法制程序於113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鄉鎮市區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1.訂定土審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2.訂定執業地政士或律師、公務員及公職人員不得擔任委員之規定。3.訂定得聘兼具有地政、法律、其他專業知識或熟悉原住民族事務之專家學者1名擔任委員之規定。4.增訂鄉(鎮、市、區)之村(里)數超過12個,得由公所酌增委員人數之規定。5.增訂得予解聘委員之情形。6.納入既有函釋內容。
原民會主任委員曾智勇Ljaucu·Zingrur表示,透過本次法令修正,除了讓女性有更多機會參與土審會表達審查意見,並能解決鄉(鎮、市、區)公所於土審會運作上的問題,也保障族人土地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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