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告噶哈巫族的民族成員認定要件草案,以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中「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意旨。
原民會說明,本次草案公告是徵詢意見,不是核定結果,也不是個案身分認定。民族成員認定要件草案自刊登行政院公報起30日屆滿後,原民會將彙整意見轉交申請人作回應或說明。
原民會指出,該草案規定:噶哈巫族原則上以日治時期戶籍資料登記的現住所位於公告所列地區,且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包含擬制血親或特定姻親)於日治時期戶籍資料內有熟、平註記為認定標準。
原民會提醒,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草案涉及個人身分權益,請詳閱本會刊登於行政院公報的公告全文,自我認同為噶哈巫族或關心此議題的各界人士,若對草案內容有意見,可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郵寄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原住民族委員會收,或電子郵件am3246@cip.gov.tw。如需洽詢,請於上班時間電洽(02)8995-2345分機3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