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音樂產業補助要點」112年補助計畫自4月6日至5月5日受理申請,包含「人才培育類」及「音樂製作及行銷類」;影視相關補助項目如電影片劇本開發、電視節目、紀錄片製作及行銷等,自今年度起,改由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受理並推動,受理期間相同。
原民會為讓有心投入影視音樂創作的族人有更多的資源及舞臺,與原文會業務分流,原民會主要負責「人才培育類」,含補助大專校院開辦音樂相關學分(位)學程及補助與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或團體開辦專業培訓課程,以及「音樂製作及行銷類」,含音樂專輯創作錄製及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原文會負責補助項目包含「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及「原住民族影視作品創意行銷」,另為鼓勵提案單位用族語創作各類影視音樂作品,兩項補助要點皆訂有「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50%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30%」之規定。
相關補助規定業公告於原住民族委員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官方網站,歡迎符合資格者踴躍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