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

  • facebook icon
  • twitter icon
  • line icon
  • plurk icon
  • 列印
  • 回上一頁
  • 上線日期:2020/03/17
  • 更新時間:2020/03/20 09:29:01
  • 點閱數: 2042

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總說明 為防堵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蔓延,持續提升各項防疫作為、充實所需設備與物資,並對受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提供相關紓困及振興措施,以降低其損失,協助產業復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華總一義字第一○九○○○二一二九一號令制定公布。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爰訂定「原住民族委員會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原住民族產業事業振興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申請人資格條件。(第三條)

四、明定本辦法之振興措施。(第四條)

五、明定前條振興措施之基準。(第五條)

六、明定本辦法所定振興措施,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第六條)

七、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