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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得標通知函文係為促請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注意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規定,純屬單純之觀念通知,不生法律上之任何效果,自非繳納代金之通知。
答:為避免「初次得標」之廠商不察政府採購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致未僱用法定比率原住民而應繳納原住民族就業代金,本會均於標案決標之次月,函文促請其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另於每年1月,本會亦函文前年度全體得標廠商,提醒其等於政府採購履約期間仍須遵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