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意旨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立法院於今(17)日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下稱本法),具體回應平埔原住民族群二十餘年來正名之訴求,並依憲法判決要求明文規範平埔原住民族群之認定要件、所屬成員之身分要件及登記程序等制度。
原民會說明,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以外既存於臺灣之其他南島語系民族,只要符合具備文化特徵仍然存續、成員維持族群認同,並有客觀歷史紀錄等要件者,就可向該會提出申請認定為平埔原住民族群,其成員可進而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原民會指出,目前已有西拉雅等9個平埔原住民族群提出申請,將依法組成審議會,確保每一申請案件皆能在客觀、公正與透明的基礎上儘速審議。
原民會強調,平埔原住民取得身分後,可以立即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以確保語言傳承、文化保存與傳統智慧之法律保障。至於語言文化以外之各項權益,將依憲法判決「另以法律定之」之意旨,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各平埔原住民族群之歷史發展脈絡與現況,斟酌國家資源分配,逐步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構完整的平埔原住民族群權利體系。
原民會最後強調,《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的相關子法研擬與跨機關行政作業都已經完成準備,政府將加速落實民族核定及身分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