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平埔族群聚落活力計畫」重點如次:
1.實施期程:113年1月至12月。
2.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下稱地方政府)。
3.申請資格:必須為立案之民間團體,每一單位限申請1聚落為本計畫執行地點。
4.申請方式 *申請單位應於 112年10月30日 前依規定格式(如附件1)提報計畫書共 1 式 10 份(含電子檔)至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依檢核表(如附件2)辦理資格審查,並彙整轄內合格申請單位計畫書 10 份(含電子檔光碟 1 份),併同 申請計畫彙總表 如附件 3) 於112年11月20日前函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