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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行政院114年12月31日院授主預補字第1140104123號函頒「115年至117年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辦理。
二、為符合前開辦法及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規定,本案修正旨揭計畫第11點「地方政府經費比率」內容,分述如下:
(一)適用條文修正為第3條及第4條。
(二)修正調整財力級次之認定,準用行政院公告之「115年至117年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