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求原因:
為鼓勵原住民役男返鄉服役,協助推動原住民族事務,增進原住民族認同,並使非原住民役男有機會體驗原住民族人文、產業及生態,進而學習包容及尊重多元文化,立法院於107年三讀通過「替代役施行條例」修正條文,於第3條增列「原住民族部落役」替代役類別。自108年8月起,首批原住民族部落役役男投入服務的行列,此後每年有4個梯次約100名役男,為原住民族長遠發展貢獻心力。
二、服勤內容:
役男執行輔助性勤務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原住民族健康照顧、就業服務、社會福利服務。
(二)協助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之保存及發展。
(三)協助原住民族經濟產業發展。
(四)協助都會區原住民聚落發展。
(五)協助原住民族文化(物)館營運管理。
(六)協助辦理部落公益服務及原住民族相關行政事務。
三、服勤單位(處所):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單位。
(二)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三)原住民族地區文物(化)館。
(四)原住民族地區國民中(小)學。
四、住宿方式:
以集中住宿為原則,由服勤單位(處所)提供住宿場所。
五、管理措施:
(一)服勤時依循「原住民族委員會替代役原住民族部落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另由服勤單位按其服勤特性及內部管理方式,訂定「役男服勤注意事項」規範管理之。
(二)下勤後之生活管理由服勤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必要時,由服勤單位訂定役男生活規定以維紀律。服勤單位分派役男至服勤處所服勤時,由服勤單位明定管理之權責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