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及其內涵如下:
(一)人才培育:
1.學分(位)學程:指大專校院系所辦理以原住民學生為主之流行音樂相關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2.專業培訓:指辦理流行音樂創作、製作、企宣、經紀、策展、行銷等相關之專業培訓活動如研習、工作坊等。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演唱、演奏均不限主題,但應具有原住民族之文化內涵及富創意之呈現。
2.作品創意行銷:行銷於申請當年度製作完成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
二、申請者資格如下:
(一)人才培育:
1.學分(位)學程:國內各公私立大專校院。
2.專業培訓: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立案,從事與音樂產業相關之法人、團體、公(工)會、公司。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2.作品創意行銷: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三、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人才培育:
1.學分(位)學程:每案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補助內容包括學(課)程所需計畫主持人費、師資鐘點費、講座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編撰教材費、安排學生實習經費及其他學(課)程所需維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學校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如電腦周邊設備、軟體等)及行政管理費(如水電、辦公室租金等)。
2.專業培訓: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補助經費應用於與人才培訓活動或課程相關支出(如師資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印刷費、設施租賃費等)。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經常性人事、設施設備購置費及行政管理費。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
1.創作、錄製及行銷:
(1)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2)單曲及迷你專輯: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
(3)補助項目包含申請案之歌手或團體、申請案所產生之製作、客座樂手、編曲、錄音、混音、母帶後期製作、裝幀設計、印刷、壓片、包裝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旅運、食宿、禮品交際及其他與申請案之創作、錄製及行銷無涉之費用。
2.作品創意行銷:每案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補助內容包括執行獲補助案之必要費用、演出製作、場地租賃、設備器材租賃、文宣品設計製作、住宿、旅運費用等。但不包括固定人事、器材設備購置費、禮品交際及其他無涉獲補助案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製作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增加百分之三十。
第一項各款補助不包括依預算法第六十二之一條辦理之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
四、申請者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下列表件申請次年度補助:
(一)人才培育:申請期間,除一百十二年度另行公告外,應於每年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前提出申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
3.符合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4.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
5.關鍵績效指標(格式如附件三)。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應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
2.企劃書紙本及電子檔各1份(格式如附件五)。
3.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4.授權書(格式如附件六)。
5.申請補助項目為創作、錄製及行銷者,應檢附四至十分鐘音樂作品樣帶,或其他可表現音樂風格之過往作品。
申請文件有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會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應敘明是否申請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如政府、公共電視、學術機構或法人等)之補助,並應敘明已申請及已獲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補助之金額。
申請者提交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予退還。
申請第一項第二款補助項目,除已發行之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外,必須於散布、發行或公開發表前提出申請。
已獲本會補助案件,於核銷結案完成前,不得申請本要點同一補助項目。
五、本會受理申請後,應邀集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案件。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3度年預算金額新臺幣4,873萬元
七、其他:
(一)其餘規定詳如「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
(二)又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