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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公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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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5/01/01
  • 更新時間:2025/03/28 09:55:17
  • 點閱數: 1288

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  本國個人: 須在國內或國外相關領域具有實務經驗,或有相關著作者(應附相關證明文件),並以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 

(二) 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須具下列條件之一:

1. 依法立案之原住民族法人、團體。 

2. 依法立案之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含與原住民族社會有密切關係之宗教學校)。 

3. 其他具辦理國際原住民族交流經驗並經本會認可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 海外捐助對象:(友邦或好友國家) 

1.  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個人: (1) 各級學校。 (2) 學術機構、團體及智庫。 (3) 民間組織。 (4) 媒體。 (5) 政要、學者及社會各界重要人士。 

2.  其他經本會核可對我國際原住民族交流有助益者。

前項第二款本國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補助,出國成員須在五人以上,且其中二分之一以上須具原住民身分。

前項第三款海外捐助對象友邦,係指與我國有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友好國家指有意與我國共謀經濟發展或提升雙邊實質關係,而無正式外交關係之國家。

二、補助項目:機票(含簽證費)、生活費、活動註冊費、論文(報告)印製費、出席費、交通費、業務費和旅運費。

三、申請期間:

(一)  上半年度:活動開始之日為前一年度十二月六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應於前一年度十一月六日至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期間且於活動開始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二)  下半年度:活動開始之日為當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十二月五日,應於當年度六月一日至當年度十一月五日期間且於活動開始之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

四、審查方式:書面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  本要點補助額度按前往地區別補(捐)助每人費用之上限(如第七點附表)。

(二)  機構、法人或團體於同一年度內,最多以補(捐)助一次為限,且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三) 申請補(捐)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要點第二點之各款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4度年預算金額新臺幣150萬元整。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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