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二、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研討、宣導及推動等事項。
(二)辦理原住民族自治事務之研討、宣導及活動等事項。
(三)辦理原住民族法規或權益研討、宣導及活動等事項。
(四)辦理部落組織建構及發展事項。
三、受理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及實施計畫,向本會提出。
(一)申請團體基本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二)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推動自治或組織發展之經驗及現況說明。
2.工作內容及進度。
3.工作區域範圍。
4.實施對象及人數。
5.工作人員及職掌。
6.經費概算表。
7.預期效益。
8.申請各機關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三)原民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四、申請案件之審查,由本會視計畫內容及完整性、族語使用比率、配合重點政策、受益人數、經費編列合理性及執行績效等基準進行書面審查。
五、本要點之補助金額,每一案件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每一團體在同一年度內之補助上限亦同。
申請案件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依前項最高補助金額,再增加百分之五十,並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實施計畫係配合本會重大政策或有具體正當理由者,得不受前二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4年度新臺幣90萬元整。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