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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公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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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5/02/10
  • 更新時間:2025/03/28 09:55:43
  • 點閱數: 309

本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

一、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政府立案之團體。

二、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研討、宣導及推動等事項。

  (二)辦理原住民族自治事務之研討、宣導及活動等事項。

  (三)辦理原住民族法規或權益研討、宣導及活動等事項。

  (四)辦理部落組織建構及發展事項。

三、受理本要點補助之申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及實施計畫,向本會提出。

  (一)申請團體基本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二)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推動自治或組織發展之經驗及現況說明。

    2.工作內容及進度。

    3.工作區域範圍。

    4.實施對象及人數。

    5.工作人員及職掌。

    6.經費概算表。

    7.預期效益。

    8.申請各機關補助金額及自籌款。

  (三)原民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四、申請案件之審查,由本會視計畫內容及完整性、族語使用比率、配合重點政策、受益人數、經費編列合理性及執行績效等基準進行書面審查。

五、本要點之補助金額,每一案件以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每一團體在同一年度內之補助上限亦同。

申請案件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依前項最高補助金額,再增加百分之五十,並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實施計畫係配合本會重大政策或有具體正當理由者,得不受前二項補助金額之限制。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4年度新臺幣90萬元整。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及自治事務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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