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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公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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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5/02/13
  • 更新時間:2025/03/28 09:55:57
  • 點閱數: 370

 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個人或依據相關法規登記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二)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構)。

  二、補助項目:

   (一)平埔族群文化、語言之學術研究、研討會或相關研習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平埔族群文化、語言著作之出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出版平埔族群語言字典,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平埔族群祭祀、慶典或相關文化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平埔族群傳統體育競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申請期間: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二個月,函送計畫書、申請書各二份,並敘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二)有向他機關(構)提出申請補助者,他機關(構)之補助項目及額度。

   申請書件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者,本會得逕予退回,不予審查。

  四、審查方式:

    (一)申請單位以往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工作之具體執行成效。

 (二)申請計畫之目標、內容及可行性。

 (三)參與人員之共識及參與程度。

 (四)地方政府、部落社區及非營利組織之整合程度。

 (五)申請計畫執行對平埔族群之受益人數及影響。

 (六)推動平埔族群文字語言使用及文化傳承之成效。

 (七)自籌款之比例。

 (八)其他應審查之必要事項。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案件之補助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並不得少於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

 (三)每年僅得就同一補助項目補助一次,並不得超過二項。同時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申請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銷補助,追繳補助經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補助經費在公告金額以上,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4年度新臺幣100萬元。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推動平埔族群語言及文化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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