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原住民。
(二)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原住民合作社其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始屬之營利原住民族團體。
(三)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
(四)地方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二、補助項目:
(一)原住民族重要傳統歲時祭儀(如附件一)、文化活動。
(二)原住民族教育、神話傳說、文史(學)、歲時祭儀、樂舞、歌謠調查、研究與出版及學術活動。
(三)原住民參與下列國際及大陸地區活動:
1、藝術展演或競賽。
2、文學交流。
3、體育競技。
(四)原住民族性別多元平等教育、家庭教育、親職教育、公民法治教育、藝術美學教育、終身教育及健康體能促進活動或研習。
(五)其他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推廣活動。
三、申請期間:
(一)申請者應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原住民個人資料表、法人、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及切結書各一式二份(如附件二),於計畫開始三十日前向本會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本會上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送達。
(二)計畫書內容未依前項規定出具者或涉及違反法之情形時,本會得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四、審查方式:
(一)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率。
(二)計畫構想之整體性與願景(含申請者執行相關活動成效之評估)。
(三)主題及內容之可行性。
(四)資源之整合與可行性。
(五)任一性別比例合理性。
(六)經費編列合理性與效益。
(七)受益人數及影響。
(八)績效指標、目標值及財務計畫之明確性與客觀性,並說明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第三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第三點第三款第一目之藝術展演或競賽活動,以團體申請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以個人申請者,準用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補捐助實施要點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附表所定標準補助。
(三)第三點第三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文學交流及體育競技活動,亞洲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八千元至一萬元,最高補助十五人;亞洲以外地區,每人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二萬元,最高補助十人。
(四)第三點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項目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申請之補助項目符合原住民族語言發展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者,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依前項各款最高補助金額,再增加百分之五十。
(六)經本會專案認定對於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教育及語言政策有重大效益之申請案件,其補助對象、金額及申請時間不受第二點、前二項、第六點第一項及第八點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4年度新臺幣1,400萬元。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