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在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之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
二、補助項目: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得申請技術輔導或經費補助:
一、溫泉量及水質測量。
二、溫泉區土地規劃。
三、取用設備及管線設備。
四、擬具溫泉開發計畫書、溫泉地質報告書及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
五、以溫泉作為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目的之使用。前項技術輔導,本會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
三、申請期間:隨到隨審。
四、審查方式:本會得會同相關機關或委託民間團體,對輔導對象進行年度查核。前項考核成績列名優等或甲等者,由本會核發獎金或其他獎勵,並公開表揚。
五、補助金額上限: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應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溫泉取用費每年提撥百分之六十及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之。
六、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