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助項目
一、義診醫療服務。
二、衛生教育活動。
三、衛生保健研討會。
四、其他原住民族衛生保健活動。
貳、申請資格條件
一、補助對象如下:
1.立案之民間醫事團體。
2.財團法人醫院。
3.公私立大專學校。
二、本要點以原住民為主要實施對象,原住民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參、申請期間及審查方式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日十四日前,檢附以下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為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會收文登錄日期為憑:
1.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計畫名稱、目的、日期、時間、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經費來源、經費概算表及預期效益等,連同電子檔)。
2.原民會「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二、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1.申請補助案,由本會組成專案小組審核之。
2.本會業務單位初審後再經專案小組複審,並依複審結果簽陳主任委員核定辦理。
肆、個案補助金額上限
一、補助原則
1.申請單位須編列自籌款,申請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原則。
2.同一申請單位,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二、申請案件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最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每一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伍、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臺幣37萬5,000元整。
備註: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