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獎勵對象(資格條件):法機關(構)、學校、公私立幼兒園、依法立案之法人、團體及個人。
二、獎勵項目:
(一)個人獎。
(二)團體獎。
(三)終身貢獻獎。
三、申請期間:本會另行公告申請須知。
四、審查方式: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辦理評選作業。
五、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