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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公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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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5/03/05
  • 更新時間:2025/03/28 09:56:29
  • 點閱數: 238

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計畫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

(二)辦理籌備階段之實驗學校,得於實驗教育計畫經許可後三個月內研提籌備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並由各該主管機關填報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年度計畫轉報本會申請補助經費。

(三)籌備階段實驗學校依年度計畫完成籌備工作後,應提出實驗階段計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可後,始能申請實驗階段經費。

二、補助項目:

(一)各該主管機關依據本會補助項目及標準(如附件四)先提出建議補助經費,再由本會會同國教署審核補助計畫經費。

(二)實驗學校支用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起始點以各該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時間點作基準。如於學年度開始前許可,得自該學年度八月一日起支用補助經費;如於學年度開始後許可,得以各該主管機關許可時間為補助經費支用起算時間。 

三、申請期間:

(一)辦理實驗階段之實驗學校,應於每學年度開始三個月前研提年度計畫(格式如附件三),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並由各該主管機關填報檢核表(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年度計畫轉報本會申請補助經費。

(二)實驗教育計畫屆至各該主管機關許可期限者,應依實驗條例第七條規定再取得許可後,始能繼續申請實驗階段計畫補助。 

四、審查方式:

(一)實驗學校申請籌備及實驗階段計畫書應有完整課程架構圖,國民小學至少規劃及實施每年級每週八節以上或每年級每週合計總節數四十八節以上民族教育課程,國民中學以上至少規劃及實施每年級每週八節以上或每年級每週合計總節數二十四節以上民族教育課程。

(二)前項規定自一百一十學年度起實施。

(三)申請本要點補助之實驗學校不得再申請國教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規定之補助。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本要點補助額度,於籌備階段,每校補助最高新臺幣二百萬元整,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於實驗階段,每校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補助期限最長為十二年。

(二)前項補助每校班級超過六班者,每增加一班,得另增加補助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整。

(三)前二項補助總額,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整。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4年度新臺幣2,800萬元。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辦理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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