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 地方政府。
(二)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儲蓄互助社。
(三) 學術或研究機關(構)。
(四) 原住民族地區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二、補助項目:
(一)辦理原住民族產業活動:指辦理原住民族農特產品、生態旅遊、文創產業等相關行銷推廣活動;或舉辦原住民族金融知識講習、經濟研討、研習等活動。
(二)參加國際展覽:指參與國外廠商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或來自三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商展,且以完成參展報名程序者為限。
(三)設置拓銷據點:指新設置展售自產及其他原住民族業者寄銷商品項目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據點。
三、申請期間:隨到隨審。
四、審查方式:
(一)計畫之完整性。
(二)執行計畫族語運用之程度。
(三)補助事項之妥適性。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具體質化及量化預期效益。
(七)最近三年接受本會補助辦理成效及核銷情形。
申請補助案件得由本會邀請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參與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
(一)辦理原住民族產業活動: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且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自籌款。
(二)參加國際展覽: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上限,且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自籌款。
(三)設置拓銷據點:國內每一據點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國外每一個據點設置拓銷據點:國內每一據點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上限,國外每一個據點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且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上限,且至少應編列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自籌款。
申請案件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最高補申請案件依其原住民族語言使用比率,每案補助金額之上限,得比最高補助額度增加百分之五十。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年度該項補助預算金額(若因預算尚未通過或撥付等事實或法律上原因,在開始受理補助時尚未能確定預算金額,可不予公布預算金額概估」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