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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6 年度產業推升計畫申請須知(公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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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6/03/31
  • 更新時間:2026/03/31 17:26:52
  • 點閱數: 419

一、    計畫目的:

(一)為促進原住民族地區產業發展,挹注地方政府或部落組織(機構、法人或團體)相關資源,以建構具文化識別與在地連結之產業聚落。透過資源盤點與共識凝聚、多元功能整合與設施優化,並同步推動部落旅遊發展與營運空間整備。

(二)藉由整合「文化 、智慧 、永續」之核心精神,形成兼具產業聚落、場域升級與旅遊服務之整體推動架構,以形塑在地品牌、強化部落自主營運能力,以及提升地方經濟永續發展。

二、計畫類別:

(一)空間整備類:聚焦於營運場域與基礎設施之升級,及補強必要的設施,並導入數位管理工具,以提升服務動能。

(二)旅遊發展類:將文化傳承、資源串聯、地方經濟及永續共構等因素納入於整體規劃中,為發展具文化厚度與在地特色之部落遊程為核心,推動環境友善且具國際拓展潛力之旅遊服務模式。

(三)聚落建構類:整合及串聯部落多元的資源及空間,形塑出具有文化識別與區域分工機制的產業聚落,並導入治理架構與品牌體系,以增強社群協作能量與永續發展動能。

三、計畫補助對象:

(一)空間整備及旅遊發展等2類: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占比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

(二)聚落建構類: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實施範圍跨2個鄉(鎮、市、區)以上者,始能提出。

2.鄉(鎮、市、區)公所:計畫實施範圍不超過1個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

四、計畫補助內容及上限:

(一)空間整備及旅遊發展等2類:

1.補助金額:每案補助款上限100萬元,計畫期程為1年。

2.補助內容:

(1)空間整備類:改善部落營運場域,設施設備汰換、動線改善、建置加工、展示、銷售與冷鏈設施(備)等。

(2)旅遊發展類:以遊程設計、優化與上架、資源媒合、文宣製作、環境優化施維護及設備購置等為主,應於計畫期程內辦理正式上架。

(二)聚落建構類:

1.補助金額:每案補助款上限1,000萬元,計畫期程為2年。

2.補助內容:包含聚落產業規劃、空間整合設計與施工、組織能力建構、品牌經營策略等。

3.申請計畫期程:

(1)申請階段程序:

子、申請及補件:

(子)符合申請資格者,依本會公布之線上系統,填寫計畫申請表,由本會針對提案單位的資格及文件進行審查作業及補件。

(丑)經由審查委員書面審查,如通過審查者須於審查會議進行簡報,並由審查委員決議補助名單。

(寅)由本會核定及公告獲得補助之單位名單。

(2)計畫執行階段:

子、空間整備及旅遊發展等2類:

(子)執行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一年計畫)。計畫執行:受補助單位依審查意見修訂計畫書,經核定後,核撥115年度第1期補助款。

(丑)計畫執行期中查核及期末審查:期中報告經審後備查,且於期末報告審查後核撥115年度第2期補助款並結報。

丑、聚落建構類:

(子)執行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計畫最長可申請二年)

A.115年度:

(A)受補助單位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經核定後,得請領115年度第1期補助款(30%)。

(B)期中查核:115年度期中報告經審通過,得請領115年度第2期補助款(60%)。

(C)期末審查:115年期末報告審查,倘未通過,就地結算且不得執行116年度計畫;如通過者,得請領115年度第3期款(10%),並依審查意見修訂116年度計畫內容。

B.116年度:

(A)116年度修正計畫核定後,得請領該年度第1期款。

(B)116年度第2期款及第3期款部分,循115年度模式,惟於期末報告審核通過後,得請領第3期款並結報。

五、計畫補助規範:

(一)各計畫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依行政院最新公告之政府財力級別比率,按年編列相對於補助款一定比例之自籌(配合)款。

(二)其資本門經費,如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應占本計畫補助款至少 85%以上;地方政府應占本計畫補助款至少 80%以上。

(三)計畫經費核定後,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須採專款專戶,並以該單位為戶名之活期存款帳戶,且所有核銷須專帳處理;另應妥善保管各種會計憑證、帳冊及相關報表等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

(四)經費支用應依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五)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補助:最近一年內未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理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尚未完成改善。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陳報財務資料。依法立案未滿一年。但有其他執行經驗或成果,經本會認定者,不在此限。

六、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