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一)、114年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評鑑優等之部落。
(二)、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四款公告核定之部落,經審查及綜合考量並徵詢部落意見後,擇定試辦之地區。
(三)、與地方政府依行政契約締結合作關係,並共同推動相關計畫之部落。
二、補助項目:人事費、業務費、設備費、差旅費等。
三、申請期間:114年11月5日至11月30日
四、審查方式:由原民會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審查
五、補助金額上限:每一部落補助新臺幣120萬元為原則(其中人事費50萬、業務費70萬,並按部落組織規模與自主發展計畫執行內容酌予經費)。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15年度新臺幣1,209萬元。
七、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115年部落公法人試辦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