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作銀行: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貸款對象:借款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且借款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
三、貸款條件如下:
(一)貸款成數:最高8成核貸。
(二)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800萬元。
(三)貸款年限及償還方式:貸款年限最長30年,含寬限期3年,本息分期平均攤還或本金分期平均攤還。
(四)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機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自111年6月22日起為1.22%,計息方式採一段式機動利率、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擇一,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五)前款貸款利率之基準利率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底止,減少調升0.125%,惟於前開期間轉貸之借款人不適用之。
(六)第四款各計息方式經依第五款調整後,利率如下:
一段式機動利率 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85%(目前為1.68%)機動計息。但自110年1月1日起新貸放案件,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555%(目前為1.65%)機動計息。
二段式機動利率 前2年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345% (目前為1.44%)機動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目前為1.74%)機動計息。
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2年採固定利率,第1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525%(目前為1.62%)固定計息,第2年按「撥貸當時」基準利率固定加0.625%(目前為1.72%)固定計息,第3年起按基準利率固定加0.645%(目前為1.74%)機動計息。
(七)貸款標的:申請日前6個月起所購置之住宅。
四、搭配措施: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若其住宅購置日期符合本項優惠貸款者,得搭配使用。。
五、實施期程:實施日期至111年底,屆時視房屋市場情形及民眾之實際需求,再行檢討,必要時得予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