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要點原規定,申請者應於今(11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止,檢具表件申請次(112)年度補助。
二、惟自112年起,本要點有關「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等影視相關補助項目移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辦理期程亦將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另行公告。
三、本要點有關「原住民族音樂創作、錄製及行銷」及「原住民族音樂作品創意行銷」音樂相關補助項目仍由本會執行,112年度申請計畫,受理期間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