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本要點補助項目包含「人才培育」及「音樂製作及行銷」等2項,依第8點規定除112年度另行公告外,受理期間分別如下:
(一)人才培育:於每年2月1日至2月28日前提出申請。
(二)音樂製作及行銷:於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次年度申請。
二、為利有意提出申請計畫之單位預為準備,本(112)年度本要點所訂2項補助項目之申請期間統一訂為4月6日至5月5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另本要點修正前,有關「原住民族電影片劇本開發」、「新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現有電視節目新增原住民族相關單元」、「原住民族紀錄片製作及行銷」及「原住民族影視作品創意行銷」等補助項目,業訂定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原住民族影視文化創意產業補助事項作業要點」,請有意申請之單位,逕至該會官方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