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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經濟永續發展計畫-低碳或碳匯示範場域建置計畫」115-116年度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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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線日期:2026/01/21
  • 更新時間:2026/01/21 13:57:20
  • 點閱數: 49

一、申請資格

(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實施範圍跨 2 個鄉(鎮、市、區)以上者,始能提出。

(二)    鄉(鎮、市、區)公所:計畫實施範圍不超過 1 個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

(三)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族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占比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

二、補助內容及金額詳計畫申請須知。

三、受理案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5時整截止,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地方政府應先行函文向本會提出申請並完成線上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