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一)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實施範圍跨 2 個鄉(鎮、市、區)以上者,始能提出。
(二) 鄉(鎮、市、區)公所:計畫實施範圍不超過 1 個鄉(鎮、市、區)之行政區域。
(三) 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族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占比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
二、補助內容及金額詳計畫申請須知。
三、受理案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5時整截止,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地方政府應先行函文向本會提出申請並完成線上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