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畫受理案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星期一)下午5時整截止,並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資格
(一) 依公司法設立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須為原住民,且企業狀態須為營業中(意指企業狀態非解散、撤銷或停業等),非獨資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具原住民身分者之股份達80%以上。
2. 具原住民身分之股東人數達80%以上。
3. 具原住民身分之員工達總員工人數50%以上。
(二) 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的商號或行號,且負責人須為原住民。
(三) 為避免資源重複挹注,若計畫申請單位於本計畫執行期程內受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相關計畫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四) 為本會「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各項貸款之逾期戶、呆帳戶,或為原住民族企業貸款信用保證之逾期戶、代償戶等信用不良紀錄者,不得申請本計畫。
三、補助經費上限為50 萬元,補助款編列須依「創業共好計畫-預算編列標準」。
四、其餘補助內容詳計畫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