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計畫受理案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補助對象:
(一)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原住民族合作社。申請者應提出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並提供稅籍登記證明。
(二)依法設立之農業或畜牧業相關非營利法人或團體。申請者應提出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並提供稅籍登記證明。
(三) 依法設立之農業產銷班,且原住民班員比率應達 80% 以上,並提供核准設立及稅籍登記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從事農業生產、農業加值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領有公司或商業登記文件,且負責人具原住民身分。申請者應提出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並符合營利事業單位申請本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相關規範。
(五)依農會法設立之農會。所提計畫應以輔導原住民族農戶、團體或部落組織為主要對象。為主要對象。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所提計畫應以輔導原住民族農戶、團體或部落組織為主要對象。
三、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競爭型計畫之補助比例依審查評分級別核定,最高補助比例以計畫總經費之 88% 為上限,申請單位應依核定補助比例編列相對應之自籌經費,且自籌經費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之 12% 。
四、其餘補助內容詳計畫申請須知。
五、業務諮詢窗口
如有相關申請疑問,請逕洽本會業務承辦人員:顏婉娟科員、程雅芳專案人員,聯絡電話:(02)8995-3253或3258,亦可洽詢各區部落產業專員。